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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前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及计算基数、系数异同

  要说明2008年前后,计算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及其计算基数、计算系数异同的问题,首先要清楚2008年前后的法律适用及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计算系数的概念和相互关系。

  经济补偿的计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前适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在2008年1月1日之后适用《劳动合同法》。跨越两个阶段的,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008年前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未发生明显的变化,但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在不一样的情形下有所不同。

  需要注意的是,计算平均薪资时,需包含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年终奖、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所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算系数,即依据工作年份依法计算出的应给付经济补偿金的月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系数时,不同点为《劳动合同法》对于不满1年的又细化为:满6个月不满1年和不满6个月两种情形。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上班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上班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上班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2009年3月3日)

  二十一、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劳动者的月平均薪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薪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个月的月平均薪资确定。(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薪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8月17日)

  2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不再分段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为: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2015.2.5)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均有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且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薪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薪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薪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设区的市)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年限按该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薪资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年限按照三倍封顶数额确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既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封顶情形的,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

  31.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三倍计算。

  32. 劳动关系建立于《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按以下方式计算:(1)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2) 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三倍,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请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以该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为界,对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和计发年限予以分段审查计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鲁高法(2010)84号

  28、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有关政策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浙江: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十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三倍,其在企业的上班时间跨越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应如何认定?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经济补偿的最高支付年限为十二年。劳动者上班时间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依法计算的工作年限超过十二年的,经济补偿金最多支付12个月工资。

  2008年1月1日前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以及计算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区域差异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据所在地区及具体情形判断。